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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库县病死猪肉主犯被判15年“重刑”
发布时间:2012-03-22        浏览次数:920        返回列表
                据新华社沈阳3月1日消息,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一个7人连环销售病死猪肉团伙,在一年多时间里将50余万斤的病死猪肉加工后销往省外,获取非法利益。法库县法院日前认定该团伙7名成员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张宏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沈玉秋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柴树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张欣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刘成水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甄胜辉、李建成为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犯罪分子已经在一年多时间里一直从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其数量达50余万斤,销往山东等地。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难道其主犯的犯罪数额还不算巨大,情节还不够恶劣,危害还不严重,群众反映还不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还不够重大吗?最高只判其15年,一是法官量刑过轻;二是法官在量刑判决时,处于无法可依的两难境地。

  但是不管怎么说,让人感觉法院判决“重刑”并不重。既然判的如此让人狐疑,就不可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特别是对那些仍在从事非法勾当、还没有被抓获的犯罪分子,他们还会继续从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违法勾当。

  笔者以为,要想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必须从总体上抓紧对不完善的法律短板补齐,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再则,在对法律进行补充修订时必须对各种食品安全发生后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的危害范围、危害的程度,以及直接与间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考虑进去。这样的工作如果做得好,起码可在遇到案件审理时法官有法可依,而非让法官自己凭感觉判案。

  在新闻报道中有这样的表述:“2011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刘成水的屠宰厂查封,现场查获122头病死猪及作案工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部分病死猪患有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可是,犯罪分子在其一年多时间里生产销售的病死猪肉中不仅只存在这几种猪病毒。而根据有关科普常识的解释是,常见的猪的病情一般是“猪三疫”,即猪瘟、猪丹毒、猪肺疫。

               导致这些病情的病毒是多样的,有的病毒只是感染动物,不会通过动物感染人,有些病毒则是人畜共染,例如猪丹毒等。而且,病死猪肉所含有的危害有腐败产物、抗生素、细菌毒素、霉菌毒素、其他五大类中,含有的有害物质是多多样的,其中黄曲霉素毒性最强,是自然界中毒素最强的毒素之一,且强致癌,非常耐热,一般烹调加工无法破坏其毒素对人体的伤害,其次便是病死猪肉中的多种药物残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