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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洛邦农民入股信用社59年分红1块5毛钱!
发布时间:2012-03-24        浏览次数:1060        返回列表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59年后,分红1.5元

 

  3月21日,都匀市民罗先生向本报黔南记者站反映,59年前,其母亲在都匀市农村信用社入了1份原始股金(每份股金2元),如今到当地信用社兑现分红利时,信用社称按照相关规定可分红利共计1.5元多点,罗先生对此表示难以接受。

信用社入股证

2元股金入股信用社

  意外发现母亲留下2元股金遗产

  据现年62岁的罗先生介绍,母亲唐树珍是原都匀县瓮城乡新明村松柏寨一名普通农民。1953年,由于国家经济困难,母亲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向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入了1份原始股金(每份股金2元),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成为信用社一名社员。20年前,其父母相继去世。最近,罗先生在整理老屋东西时意外发现了母亲遗留的一本信用社社员证,证上写有母亲的名字和家庭地址,原始股金2元整。

  今年2月24日,罗先生拿着社员证到都匀洛邦农村信用社兑现分红利时,信用社姓唐的负责人查阅相关资料证明后,告诉罗,我们承认该证有效,这类证股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分过一次红利。但是具体到哪一年,一时难以核实,就以1975年之后起,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到目前为止应支付红利共计1.5元多点。如果要退股,现场就支付本利“四舍五入”共计4元。

  罗先生对此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当时的2元价值比现在价值高得多,并且是股金,社员股金证上写着:“社员有享受股金分红利、优先贷款的权利,还有选举和被选举社员代表、理事的权利。”可是,几十年了,信用社没给他们家发过红利及股息,也没有通知他们家开会或传达有关文件精神,信用社是亏是赢至今不知道,等于是社员的权利被剥夺。这2元股金肯定会翻若干倍。

  59年后信用社仅分红利1.5元

  3月21日下午,罗先生向记者反映后,记者陪同罗先生来到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咨询。据该社农村部主任周涛及相关负责人解释,市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拼搏,于2007年才扭亏为盈,开始生产股金分红,当时涉及4万多户社员,罗先生的母亲就是其中的社员之一,由于历史客观原因,信用社没有服务到每一位社员,希望罗老谅解。

  至于兑现罗先生母亲的股金分红和股息共计1.5元多点的来历问题,周涛主任解释:2007年以前,市信用社一直是亏损,只是保息,不存在分股红,2007年至2011年期间,市信用社按照每年赢利比例多少分股红,即有1%-6%计算分股红,还有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的区别是,信用社不上市不议价,只能按照原始股计算,由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兑现过,也只能按近30年时间计算,所以得出1.5元的股红和股息。

  周涛主任还称,如果罗先生现在要退股,也只能退股金、红利共计4元左右;如果要继续成为信用社的社员,可以优先考虑,将以前的股金和股息一起转入。

  可是,罗先生认为,市信用社的解释不可信,应该提供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市信用社表示,近期会向罗先生提供关于兑现股金分红及股息的有关法规及政策依据。

  律师:可按资产比例分盈利

  3月22日,罗先生为了把事情弄明白,准备利用法律手段讨说法,向黔南州律师兰航咨询。兰律师认为,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适用《商业银行法》,而这部银行法中有规定,它的机构设置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应该按照信用社的资产比例分得其盈利部分。

  兰律师还认为,罗老的母亲投入了钱,就相当于当了老板,可老板不能享有知情权、监督管理权和完整收益权,自己该分多少钱,还要由别人说了算,这样不公平。罗老的母亲作为事实上的股东完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管理权,以及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信用社的盈余分配权。因为公民、法人及国家的财产权受法律同等保护。

作者: 贵州都市报记者 文隽永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