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贵定金海雪山
李宁《金海雪山(音寨)》
原告李宁诉称:在距离贵州贵新高速公路12米左右的地方,自己的作品《金海雪山(音寨)》被篡改后,制作为大约100平方米左右的广告牌,立在路边。广告牌落款制作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广告牌中选取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并未予以署名,也未付酬,还对作品进行了篡改,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和制作者贵定翔睿思维广告设计工作室支付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共计2万元,并在公开专业媒体上赔礼道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公司辩称:广告牌是公司与广告设计室签订制作合同,由广告设计室提供“金海雪山”宣传广告牌图案并进行具体制作、安装。对于广告牌上的图案是否涉及侵犯著作权根本不知情。所以应由第二被告即广告设计室承担责任。
但广告设计室辩称:广告牌上所采用的摄影作品是贵定公司送来的,所修改的地方也是经贵定公司同意认可的。因此认为,“把广告设计室追加为被告也是没有依据的”。
针对案件争论。法院将择期宣判。
来源:中国广播网贵州频道
贵州贵黄高速公路广告牌
http://www.yelang520.com/thread-2905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