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连续3年在贵州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
有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三种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还规定,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公布1次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都市报 /记者.王奇)